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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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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单位资料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21 17:17
网站名称: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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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994年2月15日,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决定成立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市容委与创建办实行两块牌子一个班子。

2002年3月,市委、市政府将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增挂合肥市市容综合执法局牌子,为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政府组成部门。

2005年,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政府令1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同年10月31日,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集中行使市容、规划、市政、园林部门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行两级执法主体,作为依法独立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9年,按照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组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按照管理要素,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将城建系统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划入城市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市城管局机关现内设12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指挥考核中心、宣传处、发展规划处、市容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执法协调处、环卫设施管理处、工程渣土管理处、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法规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了机关党委、纪律检查组、监察室。下设四个直属单位: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市城市环卫管理中心、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公室。

各区城管局(城管执法局)直属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均设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管执法机构。全市所有街道办事处和近郊乡镇均设立了市容办、派驻执法力量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责任网络”的新型城管体制。

合肥市城管局主要政府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有关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阶段性中心任务;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编制市容环卫等配套公用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评和城市管理政府目标考核工作。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摊贩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市区范围内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六)监督管理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作出更正或直接查处;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承担跨区域、重大复杂、重要区域案件等市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组织专项、重大执法活动;。

(七) 负责市容管理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沿街景观的管理;监督管理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承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管。

(八)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级行政许可及环卫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垃圾(粪便)集中处理的运营、管理及建筑工地渣土、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九) 参与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市容环卫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经费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参与研究、下划区级养护维修资金。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合肥市宿松路174号 
邮编:230022 
传真:0551-637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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